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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11-19 3478
淺談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征收工作 [摘 要] 當前,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人類不合理的生產活動,導致人為新的水土流失呈發展的趨勢。通過對水土流失防治費的概念,適用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費應具備的條件,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費的機關,征收的標準,以及水土流失防治費的來源5個方面進行了闡述。 一、水土流失防治費的概念 水土流失防治費,顧名思義,就是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個人)為防治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而發生的一項費用開支。也可將它理解為是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履行防治義務,承擔治理責任的一項資金。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保法》)第二十七條、《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而制定的一種規費。 二、適用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費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水保法》第二十七條一款、《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負責治理因技術等原因無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納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因此,適用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費應當具備如下條件:適用的對象必須是造成水土流失而自身又無力治理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行政執法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造成了水土流失而又不進行治理的單位或個人的行為應責令其停止水事違法行為,責令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下達限期治理通知書。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進行治理,則視其為無力治理。只有在認定了被征收方確實無力治理其造成的水土流失后,才符合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費的條件。實質上,在實際執行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工作之前,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以告誡為前置程序。 三、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費的機關 執行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費的機關,應是原批準水土保持方案的機關或其委托代為行使職權的下屬機關。 四、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費的標準 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費的金額,一般應以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確定的預算數額為基準,進行征收,如果實際實施治理方案不夠時,仍須讓被征收者予以補足。 四川省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征收工作,指在四川省境內從事資源開發和生產建設過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須按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對造成的水土流失負責治理。確因技術等原因而無力進行治理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交納防治費,并由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統一安排組織治理。對農民建房規定暫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費,但要求必須按規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五、水土流失防治費的來源水土流失防治費用具有固定的資金來源,根據《水保法》第二十七條二款之規定,基本建設單位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生產單位從生產費用中列支。 六、建議 筆者在實際工作中,結合自身體會,認為在開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費時以下問題能得到廣大同仁的共同探討: (1)如何認定當事方是否已造成水土流失。 根據“水土流失”的定義,它是指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由于水力、風力等外營力的作用,沖刷土壤,使水分和土壤流失的現象。在我國從廣議上理解,水土流失包括“土壤侵蝕”,它是指地表土壤及母質
土工膜是一種以高分子聚合物為基本原料的防水阻隔型材料。主要分為: 低密度聚乙烯LDPE土工膜、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和EVA土工膜。1.幅寬、厚度規格齊全。2.具有優良的耐環境應力開裂性能及優良的耐化學腐蝕性能。3.優良的耐化學腐蝕性能。4.具有較大的使用溫度范圍和較長的使用壽命。5.使用于垃圾填埋場、尾礦儲存場、渠道防滲、堤壩防滲及地鐵工程等。
在水力、風力、凍融等外營力作用下,所發生的位移,搬運和堆積的全部過程。其含義習慣上叫水土流失,筆者認為,它的定義是學術上的定義,在實際操作中很難把握,況且,水土流失現象是一種潛意識性的現象。 (2)如何簡捷地認定當事方的水土流失面積或水土流失量。 “水土流失面積”是指在一個行政區域或一條流域內,用總面積減去無明顯侵蝕面積;基巖裸露面積;村莊、道路、河流、水域的面積;以及其他不發生流失的面積,剩下的面積就是水土流失面積。這一定義,筆者認為也是學術上的定義,而實際中的某一小塊或某一條溝由于人為破壞而造成水土流失現象的量的認定是需要用科學的、翔實的、確切的數據來證明和認定。 (3)是否在向頁巖磚廠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費時,標準從廠方年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上轉向其年開挖的頁巖方量上計征。 根據川價字非(95)118號規定,頁巖磚廠應交納的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費,由于不便以面積或體積計算收取的,是根據該廠全年的廢土、渣量按其折算的產品產量的,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來完善。對于這種收費方式與標準,有不少當事方不能理解,其理由是既然頁巖磚廠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取頁巖而造成水土流失,那當然應從廠方全年開挖的頁巖方量上來計征防治費,這樣,他們才能理解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內涵。 (4)已經自行治理了的煤礦,其水土流失防治費是否還應繼續征收。 我縣的有些煤礦,以前是將煤礦石、廢渣亂堆亂棄,甚至還傾倒于溪溝邊,后經水保部門和當地政府制止、告誡,這些煤礦對所處的溪溝進行整治,在溪溝邊修了堤壩,將所棄于溝邊的煤矸石堆放于堤壩上,雖然未向水利部門申報水土保持方案和經水利部門驗收,但筆者認為,這種切實有效的治理行為應視其為自行治理,它符合《水保法》等二十七條的規定和“誰開發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的原則。不過,當事方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補報水土保持方案,申請驗收已竣工的水土保持設施。對于這種情況的煤礦,其水土流失防治費是否還應繼續征收。 七、結語 人為造成的水土流失的治理,一般情況下,應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由其自己解決治理經費,自己組織勞力按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中的內容自行治理,實施水土保持措施。對于某些因技術或組織能力等其他原因確實不能或不便于自行治理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勞力代為治理。這樣,既落實了責任。又妥善地處理了開發建設單位和個人防治水土流失過程的實際問題,同時提高了治理效果。 (宣漢縣水土保持局 孫曉華)Demand feedback